365bet官方直营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365bet官方直营(以下简称云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规定》《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云南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分支机构结合各自实际执行。
第四条 云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准确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云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云南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办公室作为云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监审室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法制处负责牵头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科技处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 云南局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发布、更新、维护及保密审查等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并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云南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九条 云南局发布政府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云南局发布、更新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云南局各单位应主动公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类
1.机构概况
2.机构职能
3.领导信息
4.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政策法规类
1.法律、行政法规
2.云南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有关工作政策、规定、措施等;
(三)新闻动态类
云南局及各单位最新工作动态、简报、新闻宣传信息等;
(四)公众服务类
1.检验检疫报检有关规定
2.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时限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 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等
5.办事指南、综合查询、在线业务、业务咨询等;
(五)综合信息类
1.通知公告
2.云南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4.业务统计数据
5.廉政及行风建设有关规定
6.人事信息
7.财务信息;
(六)业务工作类(包括业务工作最新动态、制度、要求等)
1.通关业务
2.动植物检疫
3.食品检验
4.卫生检疫
5.机电检验
6.化矿检验
7.轻纺业务
8.认证监管
9.国外技术贸易措施
10.“双打”案件信息;
(七)其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云南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提出的申请。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
1.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保证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云南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云南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应包括云南局机构介绍、通知公告、政策法规、计划公报、统计数据、工作动态、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 云南局公开各类政府信息,由拟稿人在拟稿时根据内容选择公开属性,各单位负责人和办公室在审核内容时进行公开属性审查,经局领导审核签发,由各单位通过云南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在云南局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由各单位按照《云南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发布、更新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云南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内容和特点,采用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服务窗口、报检大厅、触摸屏、显示屏、宣传栏、公告栏等;
(二)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档案室查阅点;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在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予以更新和维护。
对时效性强或者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云南局门户网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向云南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的《云南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持有效证件正本或者复印件,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准确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承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涉及政府信息内容分送有关单位办理(处理单、登记表见附件2、3)。各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做出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办公室: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不属于云南局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不能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对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提供打印、复制、邮寄等服务的,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云南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云南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云南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局长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局领导承担分管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云南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监审室、办公室受理对云南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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