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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官方直营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7-05-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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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检验检疫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检验检疫系统管辖下各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具体分级由云南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不含云南局机关处室)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不含云南局机关处室)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责。

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单位明确责任人,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会议制度,总结本单位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分析下年度突发事件形势,并作出相应部署。

    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类专项指挥机构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第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

云南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安排l2个应急体系建没项目的专题调研,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应当将应急处置、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财政经费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云南局应当将各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与驻地人民政府、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关等的相关应急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与相邻地区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职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科学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评估、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5年修订1次,其它各类应急预案至少3年修订1次。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下级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每年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报上一级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单位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后,应适时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三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和登记,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云南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本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定期向云南局报告,并抄送云南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抄送本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学习培训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处级单位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云南局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指导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由云南局负责应急处置,云南局相关类别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总局、云南省应急处置或者根据总局、云南省部署由云南局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单位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责,并积极协助做好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分级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云南局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总局、云南省。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级单位应当在2小时30分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云南局。

()对敏感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

第二十条  下一级单位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单位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事后评估,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和善后工作计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措施,科学、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督促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评估分析制度。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和受影响地单位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评估,并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调查评估情况报上一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处级及处级以上单位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